运行与管理
网络侦查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4-19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侦查领域的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利用网络侦查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 开展前沿性和应用性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紧密围绕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互联网违法犯罪侦查技术、网络空间中面向应用和数据安全的技术、视频图像侦查取证技术四个方向具有相当科技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定期发布《网络侦查技术湖南省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含在全日制在读博士)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根据研究方向及资助强度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设立并资助开放课题。重点项目的负责人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研究基金的立项、评审、验收与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金项目申请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技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重点项目为2年,一般项目为1年。
第九条 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网络侦查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申请书(一式二份)报送省重点实验室。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两份)。
三、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初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同行评议。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两名及以上的从事相关研究工作,学术、技术造诣较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实验室评议。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及省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提出项目研究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终审:在初审、同行评议和实验室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并报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处认定。
第十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经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省重点实验室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申请人即为该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获得开放基金的项目负责人自动成为本省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通知,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与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重点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每年立项数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每年资助重点项目4-5项,一般项目6-8项;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
四、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省重点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每项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至少发表2篇论文(EI或SCI收录),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视为1篇论文。
第十九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省重点实验室审批。
第二十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省重点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省重点实验室审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省重点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每年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末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在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年会上作年度研究工作进展学术报告。项目结束后,须提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并于研究工作结束三个月内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其费用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或研究者,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项目。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标,将取消再次申请本基金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五、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二十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实行基金制。项目经费由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及使用范围,均按湖南警察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凡用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不得带走或他用,应移交实验室。
六、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将开放研究基金作为其资助项目。中文标注格式为“网络侦查技术湖南省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编号)资助”,英文标注格式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Network Investigational Technology, Grant NO.***”。
第二十九条 本实验室的署名为:“网络侦查技术湖南省省重点实验室”,(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Network Investigational Technology )。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本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在实验室中试验的原始资料上交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SCI检索奖励10000元,第二署名单位并注明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SCI检索奖励5000元,第三署名单位并注明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SCI检索奖励1500元;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EI检索奖励6000元,第二署名单位并注明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EI检索奖励3000元,第三署名单位并注明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EI检索奖励1000元。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