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网监)系教学名师评选实施办法
时间:2016-07-01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教学名师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进一步优化教学师资队伍,促进教学可持续发展,加快培养一批在教学领域造诣深厚、治学严谨、善于创新、讲究教学艺术、成绩突出、示范性强的优秀教学人才,激励本系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的优秀教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结合学校开展的名师评选工作,评选我系教学名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精湛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本系发展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实施“教学名师”工程,在全系营造敬业爱岗、争先创优、勤奋学习、比学赶帮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在教学第一线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教师,原则上受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照校级教学名师评选条件,我系教学名师的评选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坚定;热爱教育,热爱学生,模范遵守教师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2、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条理性强,符合认知规律;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大;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3、因材施教,方法灵活;课程讲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调动学生潜在的能力,给学生以深刻的创新熏陶;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与应用,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效果好,有自己研制的多媒体课件;注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4、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龄满10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长期从事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每学年必须系统主讲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100课时,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教学工作上得到同行及学生的好评,学生评教为优秀。
5、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合理教学梯队、形成本校该领域教学的历史地位作出积极贡献。
6、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近五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并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其以上。
(二)评审条件
除必须达到评选基本条件外,近三年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二:
1、获得校级及其以上立项的教改项目或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且是前三名参与者。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统计源及以上刊物发表至少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至少一篇;或者参加编写教材、学术专著或译著(副主编以上)且个人撰写内容不少于2万字。
3、作为校级及其以上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
4、在校级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对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在省级及其以上一级学科专业学会担任理事及其以上职务。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自下而上、突出教学、注重实绩、择优精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全系范围内遴选出类拔萃的优秀教师,确保评选出教学名师的水平和质量。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1、教研室(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结合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推荐申报人,或者由本人提出申报。申报者填写《信息技术(网监)系教学名师申报表》,附相关支撑材料交所在教研室(部门),教研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写出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报教务办。
2、教务办组织专家对教研室(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或初评。
3、系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出系级教学名师,确定推荐校级教学名师候选人顺序,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对评出的系级教学名师正式授予“信息技术(网监)系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六条 被评为系级教学名师者列为校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
第四章 奖 励
第七条 对获得系级及其以上教学名师的教师一次性给予奖励津贴,并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考核晋职、晋级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八条 系部向教学名师提供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开展教改教研及教学交流活动。
第九条 系部将积极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条 教务办将定期编纂教学名师先进材料,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等活动,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专业应积极培育本专业的教学名师,对于获得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要在队伍配备、条件保障、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引导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本系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获得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在每年6月就其一年来的教改教研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报教务办备案。项目结束后,由本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系部将收回经费。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应称号:
⑴ 政治立场有重大错误者;
⑵ 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或校规,丧失职业道德,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⑶有教学或学术腐败行为者,或校内教学督导评价良好以下者,或学生年度评教在本系位列后10%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系级教学名师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