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网监)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5-07-01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本系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本系学术声誉,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是本系的学术审议和评价机构。负责对本系的重要学术事项和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其工作直接对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全体教职工投票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7-11名,根据本系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另设秘书1名,由系科研秘书兼任。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推荐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系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本系所属学科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有教授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
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聘请校内外本学科知名教授担任委员。
第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本系的;
(三)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按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补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重大计划方案;审议本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本系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建议;评议并推荐教师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评议并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并推荐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本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系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或系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委员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学期始末各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工作需要时召开。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除紧急、特殊情况外,系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原则上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1/2为表决通过。如遇到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本系党政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是否具有表决权,由系学术委员会根据所讨论的问题的性质决定。
第十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经过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学术问题单独召开会议,形成独立决议,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系学术委员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以会议的形式对本系行政领导就学科建设、引进人才和学术资源的分配等问题进行召见问责,并将会议记录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系党政联席会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而经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通过的决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最后裁决。
第十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暂缓表决。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者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到会询问。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获得有关学校及本系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对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系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四)对系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审议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和维护系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二)委员须对会议讨论中涉及个人和学科与专业等评价言论及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保密;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在审议或评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四)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系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